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審計權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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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權 (Audit)》
.乃監督政府各機關是否確實執行預算,有否違法?職行為之權。
.我國在監察院內設審計部以行使審計權。審計部設審計長一人,綜理審計部部務,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之規定,審計權為監察權(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之一,依審計法第三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
.審計法第二條規定審計職權有左列七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