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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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理論》
.「特別犧牲理論」,大法官首先於釋字第336 號中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時限之規定。
→判斷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是否應給予金錢補償乃採取【特別犧牲說】標準。
.社會全體受益,成本卻由少數人承擔,自屬不公,從平等原則觀之,無義務之特定人為了社會而受到「特別犧牲」,當應由國家給予損失補償。此即所謂的「特別犧牲」理論。
.最典型的損失補償即為公用徵收制度,其法理基礎即源於【特別犧牲原則】。
→損失補償共同成立要件,須侵害達到非一般社會所需忍受之特別犧牲。
→國家為公共利益所需或公共事業所需,得徵收私人財產,並給予補償。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人財產權上的損失,基於特別犧牲,請求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