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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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權》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交由公民複決,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160002)
.罷免總統副總統之訴訟,應由【高等法院】專屬管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屬於【行政訴訟】管轄範圍。
.目前現制,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
 →選舉罷免訴訟為【二審終結】
.縣市民對地方公職人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
 →直轄市議會議長就職任滿【一年】後即可對其為罷免之投票
 →由議員提出
 →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
 →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
 →經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等權利屬於【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