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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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權》
.所謂複決權,乃指公民以法定人數及依一定程序,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行使其最後之決定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應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改之程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再交由人民複決。
 →對總統之【罷免案】由立法院通過後,須交由公民複決。
 →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通過後,須交由公民複決。
.縣市民不對地方公職人員有創制複決之權。
.【創制權】非我國憲法所規範人民的義務。
.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等權利屬於【參政權】。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公民投票法】是為了實現此創制及複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