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 星期三

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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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乙公司已發行之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者,甲乙兩公司間之關係稱為關係企業。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之公司。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時,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關係企業包括控制與從屬公司以及相互投資公司。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事務所之關係企業與審計客戶間有不重大的間接財務利益時,將不影響獨立性。
.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符合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者,得為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