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由著名的財政學家Ronald Coase於1960年的論文「社會成本的問題」 所提出。

內容概述如下:
著名的協商制度理論基礎,是為解決【外部性的問題】的資源配置問題而提出。
在交易協調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如果外部性是存在的,則指定財產權給受污染者或污染者之一,並允許他們進行自由交易,可以使得社會达到最佳的產出水平。

重點整理:
1.財產權明確且交易成本不存在或極小時,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外部性問題,達到資源配置效率。
2.可以解決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問題。
3.雙方人數有限,外部性的財產權歸屬確定即可,雙方議定其餘的補償與決定最適污染量等。
4.沒有交易成本時,任何外部效果當事人都可自行解決,不論財產權誰屬,得出結果相同。

寇斯定理成立的要件。
1.外部污染來源明確認定
2.外部性要容易明確的被界定
3.涉及外部性的成員人數不多
4.財產權的歸屬必須先確立
5.交易成本很低

寇斯定理的例子
上游甲工廠排放廢水造成河川污染,下游使用河水的乙遊樂園成為受污染者,根據寇斯定理,在很低的交易協調成本下,將財產權指派給甲工廠或乙遊樂園,效率均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