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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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美國1978年「文官改革法」
 →衍生出高級行政官(senior executive service)制度
 →撤銷聯邦文官委員會
.保護公務員勇於揭發弊端的法律。
.美國總統卡特推動文官改革法,將文官委員會改組為數個機關:
 ┌功績制保護委員會。
 ├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人事管理局。
.其各項規定係依據X理論而設計之管理制度。
 →應確保文官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壓迫;
 →禁止歧視任何公務人員或職位應徵者;
 →禁止利用職權,強迫推展政治活動、要求政治捐獻,或對拒不照辦者施予報復;
 →禁止藉採取或不採取人事行動,作為對於行使申訴權、拒絕從事政治活動,或合法揭露違反法規、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職權或公共衛生或安全上所具實質與特殊危險之職員之報復手段。
.規定規定九項「功績制原則」及九項「被禁止的人事措施」以保障文官的身分地位。
 →功績制的九項原則:
  ⊙才能取向與公開競爭:人事管理,無分政治、種族、膚色、宗教、【祖源】、性別、【婚姻】、年齡或身心障礙均應給予現職人員及求職者公正、公平的處理,並尊重其【隱私】及憲法規定的權利。
  ⊙人事措施對任何求職者與在職者均賦予平等地位
  ⊙同工同酬與績優獎賞
  ⊙維護員工忠勤與紀律
  ⊙維持工作效能
  ⊙取優汰劣與賞罰分明
  ⊙健全訓練培育措施
  ⊙保障防止贍恩徇私與不受政治害及選擇干預
  ⊙保障公務人員不因合法揭露幣端而遭報復
.美國設有「特別檢察員」,主動為受政治迫害的公務員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