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要約

For 民法概要、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要約》
.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例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民一五四Ⅱ本文)(110154)
.如要約為一對話意思表示,則依民法第94 條規定,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如要約係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5 條規定,以要約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由特定人為之)
 →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
 →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內容須至少可得確定)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以訂立契約為目的)
.要約和要約引誘的區別為【依情形或事件之性質,當事人有無受拘束之意思】為斷。
 →要約具拘束力,要約之引誘則無
.要約消滅之原因有三:
 →承諾期間經過:相對人不於承諾期限內為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8條)。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民法第160條)。
 →要約之拒絕: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5條)。
 →要約之撤回:在要約未生效前,要約人得撤回其要約之通知(民法第九五條第一項)。
.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157條:「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