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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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引誘》
.要約之引誘,我國民法並無明文之規定。但民法第154條第二項設有例示之規定。
.喚起相對人向自己要約之意思通知,目的僅在引起相對人向自己要約。
.【價目表的寄送】視為要約引誘。
.要約和要約引誘的區別為【依情形或事件之性質,當事人有無受拘束之意思】為斷。
.要約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要約之引誘,則僅使相對人向自己為要約,為締結契約之準備行為。
.要約具拘束力,要約之引誘則無。
.拍賣人為拍賣之表示,為一種要約之引誘,拍賣人不受拘束。
.甲將A屋委任乙出售,乙刊登廣告出售A屋。
.為一種意思通知,其目的雖亦在於締結契約,但其作用乃僅能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必須更經自己承諾後始能成立契約,例如:商品貨樣之寄送、小販沿街之叫賣等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