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公司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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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corporation)》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210001)
.公司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為一法人,依法享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公司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以公司名義營業。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其法律效果【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之基本權利義務關係與組織架構之根本規則。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我國公司之設立,原則上採準則主義方式。
.關於公司的糾紛,應先適用公司法,民法只具有補充性質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得解除公司貸款的限制。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法辦理重整者外,董事會應為【聲請宣告破產】。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據股東之聲請為【裁定解散】。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惟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決定。
.公司若欲解除轉投資的限制,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須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之事項
→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
→虧損撥補之議案
.公司經理人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公司分派盈餘前必為的程序
→彌補虧損
→完納稅捐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二分之一】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公司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之效力
→應行清算
→更易公司負責人
→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清算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公司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
.公司聲請重整應向【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