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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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傷害致死罪。
.刑法第284 條第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以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要件。
.故意傷害破壞人之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
.非強制辯護案件。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係屬告訴乃論之論,受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倘逾期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僅能以不受理的方式處理。
.重傷害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確定犯行即起訴)。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傷害罪,經執行完畢者,不屬於「治安顧慮人口」。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者,其所成立之傷害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120134
.過失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120277)
 甲在社區養蜂,認為蜜蜂不至於傷人,但卻有路人遭蜜蜂叮咬受傷。

.甲連續數日拒絕服藥,躁鬱症發作,在街上毆打路人成傷。如果甲刻意利用躁鬱症病情而傷人,屬於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成立傷害罪。
.甲刻意羞辱乙,乙怒極出手,甲反擊將乙打傷,甲濫用防衛權,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