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公務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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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應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人民之損害後,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得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時【應行迴避】。90017
 →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利益迴避原則
.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
 →公務員即使因過失而讓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仍應受處罰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者,其所成立之傷害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在離職之後,無故洩漏因職務而知悉之他人工商秘密者,仍應受處罰
 →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之事項,即使不實,只要公務員並非明知,即不受處罰。
.公務員在職務上成立犯罪行為,觸犯刑責,例如貪污罪、瀆職罪,此稱為身份犯或職務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