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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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
.與遺囑繼承相對,又稱無遺囑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進行繼承的制度。
.法定繼承人就是民法1138條所列,直系血親卑親屬本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並與當然繼承人【配偶】共同取得繼承權。
 →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子女、養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及母系祖父母。
.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處理死後遺產的同時,需保留遺產一定比例予法定繼承人。
  →此之制度稱為特留分。
.法定繼承人【詐欺被繼承人而使其變更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