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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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
.訂婚是以婚姻當事人為將來結婚為目的而訂定之身分行為之預約,我國民法第973條(110973)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但未成年人雖已達訂婚年齡,為保護該未成年人起見,特於第974條(110974)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題旨情形,甲男可與他人訂婚,但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之預行約定,而使當事人所受之一種法律上的拘束。婚約非結婚前必須履踐之契約,僅通常先有婚約而後結婚而已。婚約之締結,通常稱為訂婚。
.婚約係一男一女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而以自由意思表示訂立的婚姻預約。
.婚約非結婚必須履行的契約,故即使無婚約仍能結婚。亦即婚約為結婚前非必備的程序。
.男女雙方締結婚約應以其自由意思為之,他人無代為訂婚約之權(110972)。
.雙方當事人父母代訂之婚約-無效;如經雙方承認,仍不失為當事人自訂之婚約。未經未成年子女同意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訂定的婚約-當然無效。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之婚約只有同意權(110974),無代訂婚約之權。
.指腹為婚或父母代訂婚約都不發生訂婚的效力。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110970)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婚約不可以強迫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