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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
.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
.私有之土地因一定之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既然已經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其土地,此時國家應給予【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此補償屬【損失補償】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性質上為私有之公物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釋字第400號」
.所有權人因形成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利益。
.私有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屬於他有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