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 星期一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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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釋字491:公務人員因專案考績免職處分,須遵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須經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
 →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法律就特定事項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處分書應附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
.公務員懲戒程序採取對審及辯護制度。
.【聽證】是由英美法「自然正義」之原則衍生而成的正當法律程序。
.聲請管收,義務人未到場,法院不能踐行審問程序時,不得為管收之裁定。
.公務員非有過咎,並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對其官等與職等予以降低。
.釋字396: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釋字384:依據憲法第八條強調:「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亦即,刑事法律若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台灣社會將難稱民主、法治、文明。
 →秘密證人制度被宣告違憲,其理由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保障:直接審理、言詞辯論、辯護制度。
.釋字436: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權限,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