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函證 (Confi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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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 (Confirmation)》
.查核人員獲取查核證據方法之一,為證實查核程序之一種。
.指查核人員為驗證受查者特定項目是否確實,而直接向「第三者」發函詢證以獲取並評估查核證據之程序。
.函證分為積極式與消極式。
 →積極式:
  ⊙受函證者在任何狀況下均需函覆受函證內容是否相符。 
  ⊙積極式函證未回函,需要採取其他程序來獲取應收帳款的存在性。
  ⊙查核人員實施函證時應以積極式為原則。
  ⊙查核人員對金融機構之函證應採積極式。
.查核人員得對帳戶餘額或單筆交易進行函證。
.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8 號函證為改善金融機構往來詢證函品質,在94 年【要求銀行主管在詢證函簽章】。
.使用函證取得相關證據之審計目的:存在性、正確性及截止。
.函證之回函的審計證據,其文書憑證的品質最佳。
.大額之應收帳款經二次函證後,仍未回函。此時,查核人員應【查核期後收款及銷貨相關文件,並以電話向對方查詢】。
.對金融機構不得採消極式函證。
.查核人員均需對受查者所有往來之金融機構函證,不論期末銀行往來餘額多寡。
.函證受查者之應收帳款僅能有助於驗證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之存在聲明。
.函證應收帳款較無法偵測客戶質押或讓售(factor)應收帳款之情事。
.銀行之函證直接寄給審計人員,比由受查客戶將銀行詢證函轉交給審計人員來的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