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6日 星期日

糾正權 (Corrective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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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權 (Corrective Measure)》
.糾正權行使的原因是以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個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形,經監察委員調查及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決議後,才能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行使糾正權的對象是針對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的各個機關。
.糾正權是針對事情來行使,非以人為對象。
.行使對象:1.針對機關或事2.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150097)。
.受理機關:向行政院及有關部會提出。
.提出機關:經監察院相關之委員會審查及決定。
.結果: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應於二個月內提出答覆。如果超過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理的事實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可以質問。若對於監察院的質問,仍不答覆,或雖然答覆,而監察院仍認為不滿意時,監察院就可以對於有答覆責任的機關主管人員,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權,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