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 (Loss Compensation)》
.當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是在『合法』或『依法行政』之情況下,人民因此而遭受之損失只能向國家要求『損失補償』(賠償項目只包括所遭受之損失)。
.指國家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與公用徵收之理論有關。
→行政主管機關為興建高速公路依法徵用某甲之土地,可要求損失補償
→政府興建水庫,對附近權益受損之村民,與以適當行政上損失補償
→公用徵收之補償在性質上屬於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制度既係由於公益而特別犧牲,除了財產權之外,實應包括其他權利,如生命、身體及健康等,如因政府干預構成【特別犧牲】時,國家必須給予人民一定之補償,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
.損失補償之要件:
┌損失之發生與行政機關之行為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該私人的損失乃為公共利益之達成所遭受到的特別犧牲。
└必須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造成。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行政執行損失補償,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甲申請營業執照為期5年,於第3年屆滿時,新竹縣政府因都市重劃,將甲原營業用地劃為住宅區,並廢止甲之營業執照。則甲可主張請求【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