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公法人

《公法人》
.公法人的特色是:公法人基本上是為達成國家目的而由法律所創設的,因此,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權限,並服從於國家之特別監督。
.對於公法人之行政訴訟,其管轄法院: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公法人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台北市)、縣(市)(彰化縣)、鄉(鎮、市)
  ◎若無法律規定,即無執行中央無止盡委辦工作之義務
  ◎具有獨立於國家以外之公法人資格
  ◎以團體自己的名義和自己的機關,基於地方自己的意思,行使職權,處理區域內公共事務。
 →農田水利會。
.國家統一委員會:乃隸屬於總統府下之政府機關,依通說之見解,認為屬公法人。
.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對於法人區分,可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省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法律得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地位
★台北市屬公法人,但臺北市政府不屬於公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