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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係指目前由刑法的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
.刑法的瀆職罪章主要係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不法」。
.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強調公務員「取得利益之不法」。
.公務員職務上之犯罪,概以貪瀆犯罪稱之,犯罪主體則包含違反貪瀆罪的公務員及其共犯。
.特性:
→公務性:行為人必定是公務員或具有受委託執行公務之身分。
→專業性:貪瀆犯罪為一種智慧犯罪,犯罪事實不易為其它機關或被害人查覺。
→反覆性:其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連續性」特性。
→隱藏性:行為人通常依附在正常公務活動中。
→複雜性:所違犯之法令甚廣。
→矛盾性:加害人、被害人間往往具有密切關係,基於彼此各取所需。
→高獲利性:貪瀆犯罪被害金額往往以高額數字計,具高獲利性。
→高損害性:如勾結採購機關變更設計、驗收不當等。
→抽象性:如刻意圖利特定廠商,其不明顯之表徵,常被誤以為錯誤之決策。
→低領悟性:社會大眾對貪污行為及職犯罪,譴責違背公平正義原則之領悟力較低。
→難辦性:貪瀆犯罪大多擁有較高學經歷,有相當之地位,具各方面影響力,甚或運用特權影響司法審判,且犯罪計畫縝密周詳,不易被發覺。
.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刑案,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置之特別偵查組】承辦。250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