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地上權

《地上權》
.即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植樹的權利。(§110832)
 →建築指建房屋、廠房、堤壩、溝渠等固定於土地上的設施。
 →植樹指需要長期營造的竹、木等。
.地上權具有長期營造的特點,因此,這種土地用益關係需要長期地穩定下來。
.係以使用他人土地為內容,故其標的物為【土地】,而非建築物等工作物,故建築工作物不必於地上權定時即屬存在,而工作物雖已滅失,地上權亦不因之而消滅。
.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存續期間:法無限制。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設定地上權。
.如甲以在乙之土地上,得建築房屋為目的,於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此時,甲即為地上權人。
.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時,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11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