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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又稱為「真正競合」
.想像競合犯,一般是指行為人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但在刑法上的評價上應該認為僅從一較重之罪處斷。
.想像競合是一個行為發生數個結果,觸犯數個罪名的競合狀態,在刑法上是屬於裁判上一罪,從所觸犯的數個不同的罪名中,選擇一個罪名最重的罪來處罰。
→想像競合本質上為數罪。但刑法第55條(120055)規定以一罪論。亦即,以重罪論處即可
→如一拳揮去,毀物傷人,雖成立「傷害罪」及「毀損罪」,但因為只有一個揮拳行為,所以法律上認為只要論以其中一個法定刑較重之「傷害罪」即可。
→放置一炸彈,導致多人死亡、多人受傷、多家店面炸損。
.口訣:一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侵害數法益。
.成立要件:
→一行為:行為人實現數個不法構成要件,必須由同一行為所違犯者,始有成立之可能。
→觸犯數罪名:一行為必須同時實現數個不同構成要件,或實現數個相同之不法構成要件,始有可能構成想像競合犯。
→侵害數法益:通說認為,以行為人係侵害一法益或數法益,作為判斷是否屬想像競合之標準,在侵害數法益時,始有想像競合犯成立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