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不安抗辯

《不安抗辯權》
.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權。屬於一時抗辯之性質。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的履行。
.設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護先履行方的合法權益,並通過賦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濟手段,促進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若一方主張,因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故有權利拒絕自己之給付。110265
 →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雙務契約之當事人,如一方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得對他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是為雙務契約中之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