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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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
.公法領域之各種作為或不作為;或除私經濟行政作用以外之一切行政活動。
.凡『以官署地位行使職權而產生規制作用』者,便屬運用公權力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應遵循之手續。
.人民因公務員違法執行公權力而提起國家賠償之請求者,應在知有損害後【兩年】內為之。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
.行政機關公權力之發動,應與其對象之行為的違法性,或阻害公益的程度,維持適當之比例。
.公權力之行使
 →形成權:對人民授予礦業權。
 →命令權
 →強制權
 →制裁權。
.公權力行政
 →可委託私人或團體為之
 →可採取行政契約方式為之
 →可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