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9日 星期日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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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精神狀態正常時,即具有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或有侵害特定法益之預見可能性(過失),而
故意或過失地自陷無行為能力之狀態,而在無行為能力狀態下,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而言。
.乃行為人原本為完全責任能力人,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其陷於無責任能力人或限制責任能力人之狀態,而在此時為犯罪行為。亦即行為人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所為之舉動,然其之所以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係出於行為人其可自由決定者,此即為「原因自由行為」或「可控制之原因行為」。
.甲憤恨乙的橫刀奪愛,因而想置乙於死地,但沒有膽量殺害乙,甲明知自己不勝酒力,仍想藉酒壯膽,以實現殺害計畫。某夜,甲獨自喝下整瓶烈酒後,在意識不清楚下前往乙的住宅,當乙開門時,甲朝乙要害開槍,乙遂不治死亡。
→甲的行為適用原因自由行為原理。
.甲有躁鬱症,醫師警告,必須服藥控制病情,否則可能因為精神障礙而傷人。甲連續數日拒絕服藥,躁鬱症發作,在街上毆打路人成傷。
→如果甲刻意利用躁鬱症病情而傷人,屬於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成立傷害罪,不能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此項規定係屬【原因自由行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