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竊盜罪 (Offences of Larc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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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Offences of Larceny)》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20320)
.構成要件
 1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2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竊取行為包括兩個過程,首先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其次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3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監督權。所謂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六六、六七條)。且竊盜罪之行為客體,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則需其他法律之規定,方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如電氣)。其他特殊之客體,如屍體、殮物、森林等因行為客體具特殊意義或價值,則有其他特別法規保護。
.法律效果: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某菸酒公司會計室人員於某天中午休息時,潛入倉庫搬二箱金門高粱酒放在自己車內,下班載回家享用。
.甲在停靠月台的火車車廂內竊盜。
.甲在機場大廳扒竊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