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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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
.刑法第二一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二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從「行為類型」來看,可區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有形偽造」是指冒用他人名義所做成之文書;而「無形偽造」是指以自己名義所做成之文書,但內容不實之情形。我國刑法第210條至第212條所處罰者為有形偽造,第213條至第215條所處罰者為「無形偽造」。
.文書分為公文書與私文書。
.須有偽造、變造行為。
.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文書罪,經第二審判決,可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