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告訴乃論(private cause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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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private cause of action)》
.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非經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條上均以「本章或□□罪,須告訴乃論」標明的稱之為「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案件,某些輕微犯罪案件或者特殊隱私犯罪案件。
.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或者通姦罪等,非經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偵查,法官不得審判的案件。
.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期間經過不得再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130237)。如傷害罪的被害人不願告訴時,司法機關即不得進行偵查。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130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刑事訴訟之訴訟條件。
.性侵害犯罪案件於1999年的修法,對於絕大部分妨害性自主犯罪的訴訟要件
 →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
.屬於告訴乃論罪
 →過失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
 →公然侮辱罪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對配偶犯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