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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order of protection)》 (also called a restraining order)
.保護令: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以及免受將來的暴力危害。
.保護令的審理:
(1)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2)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3)法院於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依照該法即可聲請保護令。440003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440011)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440013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440015)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得聲請法院延長期限最多為【一年】。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分類:(1)通常保護令(2)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440016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 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440017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 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440018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執行機關為【警察機關】。440024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利害關係人對於保護令執行的方法,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聲明異議】。
→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440027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先視其情形是否可補正,可補正應先命其補正,不補正始駁回。440013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屬【民事】性質。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當事人:
→被害人
→檢察官
→警察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社會局)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家暴保護令要件:
→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
→有繼續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