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請求權(Right of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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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Right of Claim)》
.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實施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它是由某種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效力沒有排他性,請求權人對權利客體不能直接支配。
.其權利之實現需「他人」(主要為債務人)行為之介入方可。
.權利人不得直接支配標的物,而只能要求他人為履行行為,進而實現其權利之內容。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若不知時效規定而為履行之給付,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110144)
.主要內容有:債權之請求權,物權之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之權利。
 →基於債權而生之債權請求權,買賣契約之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交付並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
 →基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對於無權占有人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
.請求權不等於債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一般請求權時效,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10125)
.五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 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10126)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
 →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二年之請求權時效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110127)
 →積欠王大同餐廳飲食費十萬元。
 →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自知有損害時起,其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520030)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變更為第三人而增加的費用,其請求權時效自旅遊終了一年不行使而消滅。(110514-12)
.公法中也有請求權。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時,請求權歸於消滅。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因作成為實現該權利之行政處分而中斷。(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