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勞工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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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者,其前後之勞動契約工作期間,合計至少應逾【90日】。490009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
 →雙方另訂新約,而前後契約之工作期間已超過90日,中間僅間斷工作20日,此時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屆期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該定期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
.【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