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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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程序》
.「核定」之定義: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規定:「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謂之。」
→於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所陳報事項之審查
→審查機關對該陳報事項有權做出最後之決定。14002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為一重要事項,且為調整各自治團體間的差異,乃採事前監督之核定機制。(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
.須經核定程序:
→發布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 :(地制法§26)
→地方名稱變更:(地制法§6)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村(里)名稱之變更。
→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
⊙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地制法§22)
→地方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需報上級政府核定:(地制法§54)
→民意代表、民選首長,因故延期改選或補選,需報上級政府核准:(地制法§83)
→為辦理委辦事項而訂定委辦規則:(地制法§29)。
.核定程序對地方自治團體運作之影響
→為一事前監督之機制,係採預防性監督手段。
⊙核定、核准、認可、審核。
→為一事後監督則之機制,以糾正其不正之結果所為之監督。
⊙備查、查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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