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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之行為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謂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固屬一正犯,同時亦為共犯中之一種,因其除有正犯之性質外,復有共犯之關係。而刑法重視其行為之共同關係,故將其規定在共犯之中。刑法第 28 條
.須具備下列的要件:
→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 。
.成立要件
→須有二人以上之正犯
⊙正犯須具有責任能力,即行為人須具有正犯資格。
→須有共同行為之決意(犯意之聯絡)-主觀要件
⊙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共同行為之決意,亦即有共同之行為決意、意思合致或彼此知情。
→須有行為的共同分擔-客觀要件
⊙共同的行為實施,不以全程參與為必要,只須參與其中一部即可,且共同行為之實施,不限於同種行為,即不同之行為亦包括在內。
★我國刑事實務見解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因過失共同實施犯罪時,是否亦成立共同正犯,則成為爭議。
.甲、乙屬於共同正犯
→甲、乙共同傷害丙,由甲緊抱住丙,乙動手毆打。
→甲、乙共同行竊,由甲在外把風,乙入室內竊取財物。
.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甲、乙、丙三人共謀竊盜,並由乙、丙二人實施之。
→甲、乙、丙三人共謀竊盜,丙故意睡覺並不將倉庫門上鎖,由乙把風,甲進入倉庫行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