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由法律規範之,此一要求符合法律保留原則。(98初等)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對於違反協力調查義務者,得採取【罰鍰】措施。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核屬行政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所設調查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逕行起訴,係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憲政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
╔立法院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有重大關聯者。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不屬立法院所得調查範圍。
╠立法院調查權得由立法院固有之憲法職能導出。
╠具有輔助性權力之特性。
╠調查權之行使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
╚涉及行政權本質之行政特權,例如不公開特定行政資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予尊重。
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釋字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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