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重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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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作成一行政處分後,未經重新審酌,就同一事件再行作成完全相同之行政處分。
.乃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之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決定,故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不符合行政處分須具備「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甲申請營業許可遭行政機關駁回。已逾訴願期間後,仍提出反對理由,請求主管機關重新審查,主管機關函覆該案件業已終結,主張理由不可採,此之函覆性質即為重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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