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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省政府》
.民國八十六年國民大會修憲,精簡臺灣省政府。
.現行臺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屬於行政法上之行政機關。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臺灣省不是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非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臺灣省政府所編預算為單位預算。
.現行臺灣省政府主席的產生方式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之組織
→省主席:省政府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
⊙21人至29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省諮議員為無給職。
→省政府委員
⊙九人,無任期保障,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原臺灣省議會在精省後,改制為臺灣省諮議會,並設臺灣民主憲政發展史蹟館,該館位於臺中縣霧峰鄉。
.關於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台灣省政府組織規程於民國95 年9 月11 日發布。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14008)
┌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