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地方分權、

For 行政法、地方自治概要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將地方政務歸屬地方政府,中央僅保留監督之權之謂也。此為政治制度之一,是對於中央集權制而言,為一般聯邦國家所採用,如美國、德國、瑞士等。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一般規定在憲法和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工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
.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的優點是:助長各地方政府間的競爭,有助於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
.近年來民主先進國家紛紛興起地方分權改革之熱潮:
 ╔日本於2000 年起推動第二次地方分權改革。
 ╠英國於1997 年起推動地方分權與權力下放。
 ╚法國於1982 年起推動地方分權改革。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
 ╔以「輔助性原則」為基礎。
 ╠透過修憲明文規定其國體為「地方分權化共和國」。
 ╚權限下放的同時亦進行財政下放。.美國、英國在教育行政體系至上採用地方分權制。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權力關係的四種連續型態中,地方分權程度最低:分工性地方分權(de-concentration)。
.地方自治團體「固有權」學說為地方分權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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