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以條文集成的憲法典,是成文憲法。
.是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所制定的成文法典,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形式意義的憲法符合三特徵:
╔憲法之制定異於普通法律:確保憲法之尊嚴性。
╠憲法之修改異於普通法律:確保憲法之安定性。
╚憲法之效力優於普通法律、命令:憲法第171條規定:確保憲法之優越性。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具體以條文集成的憲法典,是成文憲法。
.是由特定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所制定的成文法典,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
.形式意義的憲法符合三特徵:
╔憲法之制定異於普通法律:確保憲法之尊嚴性。
╠憲法之修改異於普通法律:確保憲法之安定性。
╚憲法之效力優於普通法律、命令:憲法第171條規定:確保憲法之優越性。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