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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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辭職,未補選或不必補選時,其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死亡者,如其所遺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死亡後,三個月之內完成補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民選縣(市)長於就職一年內,選民不得提案予以罷免。(14044)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可由各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縣(市)長連選得連任一次。(14056)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並非由縣(市)長任免。(14056)
.縣(市)長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係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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