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公法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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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131)公法上之請求權,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之法律效力,其權利當然消滅。(10131)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10131)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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