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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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
.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報告,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拾得物,隨即填製或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四聯,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並將處置狀況,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及拾得物登記簿。
.拾得人應盡通知及交付之義務。
.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
.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110805)
 →★(101.12.13)拾得遺失物請求相當之報酬【改為十分之一】★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歸拾得人所有。(110807)
.甲撿到錢私吞,係犯侵占遺失物罪罪名。(120337)
.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售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遺失人償還其支出之全部價金。(110950)

.遺失物先發現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之人。
.遺失物之拾得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動產所有權之人。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手提電腦一只,遂立即據為己有,甲可依【動產時效取得】方式取得該電腦之所有權。

★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遺失物拾得】之規定。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