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總統之立法院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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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立法院解散權》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160004)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160004)

.解散立法院之權:增§2第五項(160002):
 →解散時機: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為前提。
  ⊙解散立法院前,須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之程序。
 →例外: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憲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解散後之處置: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