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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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賠償。(30002)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30002)
 ╔須為公務員之行為、須係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須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不法之侵害
 ╚須人民之自由、權利因而遭受損害:人民受有損害。
.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30002)
.家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如回復顯有困難時則以金錢賠償。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003)
 →依實務見解與學者通說,國家應負無過失責任。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30004)
.憲法第24條規定,公務員在國家賠償法上所應負的責任為【過失責任】。
 →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必須是:故意或過失。(30002)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包含不作為責任。
.國家損害賠償,除國家賠償法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案件乃屬於公法上爭議,目前乃由我國民事法庭進行審理。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30011)
.逾二十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國家賠償所需之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規定
 ┌公務員之賠償責任,以其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有公共設施之賠償責任,以其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機關。
 └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7 號解釋,冤獄賠償法是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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