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皆得課徵之稅課。
.特別稅及附加稅課的課徵年限最長四年。(190003).特別稅可以做為地方政府自治財源。
.課徵年限屆滿仍須課徵者,要依地方稅法通則重新辦理。
.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及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190003)
→例如:苗栗縣政府之營建剩餘土石特別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相關規定,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得開徵:
╔轄區外之交易。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縣議會所通過之特別稅課,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決議案送達縣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
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特別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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