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地方立法機關:
 →直轄市議會議員人民直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縣議員人民直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行使立法權
.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地方行政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有列席報告或備詢的權利義務:
 →地方行政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一級單位主管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議員有向地方行政首長或單位主管質詢之權。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法規稱為:自治條例。(14025)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地方立法機關覆議時,如有出席委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決議。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主席之罷免,除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外,並應經出席總數三分之二比例以上之同意,罷免案始通過。
.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其本身之議事運作,得訂定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