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職人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上級機關對其應解除職務。(1407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通過者,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公職人員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四個月以上者,應被解除職務。(14079)
.縣市長依法被解除職務之情況:
╔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涉嫌犯內亂、外患,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罹患重病未執行職務達1年以上者.公務員因雙重國籍而遭解除職務,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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