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覆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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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制度》
.覆議制度為總統制所特有,旨在賦予總統制衡國會之立法權,防止立法部門以二分之一多數專斷或草率立法,強迫總統執行其所反對之法律。
.覆議係對於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提出
.立法院通過某法律,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由法定程序後再送回立法院審議的制度。
 →由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推翻立法院原決議。
.【覆議制度】總統制的重要特徵
 →設有覆議否決權
 →覆議之提出須經總統之核可。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