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謂「明確性」,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意指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了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換言之,內容明確並不限於行政行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其尚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1)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3)司法可審查性。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目的:
 ╔落實資訊公開之要求。
 ╠使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 。
 ╚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行政程序法所定明確性原則,其明確性程度會因不同種類行政行為而有不同,【行政計畫】行為中,明確性要求程度最低。
.檢肅流氓條例內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規定遭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違反明確性原則。
.臨檢實施之手段,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穩私權甚鉅,其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除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尚要以何法律規範法律明確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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