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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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因傷疾或死亡,而對其本人或其遺屬所給予的金錢上的補償。
.撫卹金權係任公務員職務消失後,才具有之權利。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因公死亡者給與年限為:十五年。
 →任職十五年以上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其年撫卹金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遺族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而因公死亡者,其遺族之給卹,加發百分之五十撫卹金。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父母最優先。(507008)
.對於領受公務員撫卹金之權利: 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得請領撫卹金之狀況:病故、意外死亡、因公死亡。(507003)
.公務人員撫卹金繳納基金費用計算標準以本俸乘以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來源為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費用建立。
 →公務人員自繳基金之費用
 →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收益
 →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有關撫卹事項,係屬考試院的權限範圍。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隸屬於考試院。
 →主任委員,由銓敘部部長兼任。
.「撫卹」問題行政學研究領域中屬於:人事行政。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屬於預算法所定之信託基金。
.我國現行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金制度屬確定給付制。

.甲警員緝捕犯人時受傷死亡,甲妻因此可領之金錢係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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